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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民营企业”的提法欠妥

1998-03-20 来源:光明日报 摘自《羊城晚报》 我有话说

国家工商局最近在珠海召开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,要求各地停止使用“民营企业”的提法。

其理由,一是为了与十五大精神一致。十五大报告全文没有“民营经济”、“民营企业”的提法,只有公有制经济、非公有制经济、国有经济(企业)、集体经济(企业)、个体私营经济等提法。二是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。“个体经济”、“私营经济”已分别被写入我国宪法。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私营企业条例,也没有“民营企业”的提法。而工商、财税、物价、卫生等部门都是按法律法规办事的。如果将私营企业更名为“民营企业”,就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,给执法部门造成工作困难。三是为了语言文字规范。“民”字对应词是“官”字,“民营”对应词是“官营”。“民营官营”的提法只存于封建社会。(摘自《羊城晚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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